GEMFOREX的Introducing Broker(介绍经纪人)守则
GEMFOREX的介绍经纪人守则(以下称「本守则」),GEM GROUP NZ LIMITED(以下称「本公司」)以本守则明定与本公司之介绍经纪人(以下称IB)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1条(定义)
本守则内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条所列。
1:Introducing Broker代理计划 |
IB代理计划是种佣金回报制度。IB招揽客户透过本公司提供之IB链接到本公司提供之网站开立账户,本公司将依据客户的交易量支付IB对应金额之酬金。 |
2:Introducing Broker会员 |
IB意指透过自己经营的网站或电子报上刊登广告业主提供的广告、引导访客前往该网站,进而从本公司获取相对应的酬劳之个人、法人、或团体。 |
3:Introducing Broker报酬 |
根据IB制度本公司事先另行规定支付给IB之酬劳(含税金之金额) |
4:访客 |
透过IB链接而进入本公司网站之访客。 |
5:链接 |
链接是放在网站上显示在访客浏览器上可连接到广告业主网站的超链接。其包含文字、商品形象、标示(logo)、横幅广告等等由广告业主网站制造的所有形式。 |
6:Introducing Broker 链接 |
实现IB制度所需信息之链接。 |
第2条(申请办法)
IB乃是同意本守则之全部条件、加入本公司IB会员、在网站的「申请注册 合作伙伴(IB)」表格上填写必要事项并点选确认送出后完成申请者。要成为IB必须经过本公司认可。
第3条(IB报酬类别)
使用频率型:此法乃在IB制度中,依据访客的使用频率而支付IB本公司事先规定之酬劳,以作为居间活动成功之报酬。
第4条(提供服务)
本公司提供本公司所开发营运、管理的网路供IB及访客使用。
第5条(支付IB报酬)
1:认可加入IB代理计划 |
接受本公司发行之IB链接就可加入IB会员。 |
2:酬劳支付方 |
本公司是支付透过IB制度产生之成果报酬的主体。 |
3:延迟支付IB报酬 |
IB报酬支付日期另有规定。因在不同国家间处理支付业务,故有可能比预定日期晚,本公司不担负延迟支付之责任。 |
第6条(解除加入IB代理计划 )
- IB不需要事先知会本公司即可直接在网站上您所加入之代理计划来解除合作关系。
- IB理解并同意即使在本公司认可IB加入代理计划后,在本公司未事先告知的情况下,也有可能被取消加入代理。
第7条(由IB自行设定链接)
IB需自行将本公司发行之连结在自己的网站内设定。原则上无本公司许可时不可以变更链接方式,如要变更需事先取得本公司同意。
第8条(IB管理交易情况)
- 本公司提供IB网站专用管理页,IB负有时常进入管理页确认交易情况之义务,若发现错误交易等情况,需立刻向本公司报告。
- 若因IB怠于报告而引发日后支付报酬之问题时,本公司不担负一切责任。
第9条(领取酬金)
- 酬金由本公司直接支付给IB。在某些情况下,为顺利处理支付可能使用各国代理机构进行。
- 原则上每个月5日支付酬金,本公司结算所有报酬金额后将酬金转入您在GEMFOREX开立的账户内。此帐户在注册IB时开立完成。然报酬金额低于5,000日圆时,将延后到次月以后支付。
- IB报酬确定时机为刚过结算月最后一天的时间点。在这之前的期间无法确定报酬金额。
- 酬劳结算期间为一个月的1日到当月月底,支付日期为次月的5日。5日逢本公司休息日时,则改为下个营业日。
- IB报酬在您GEMFOREX的账户反映后,IB再自行出金到您指定的账户。IB指定转帐的账户必须是可以进行国外汇款的金融机关账户,本公司将汇款至您指定的账户后即完成酬金支付。然,因IB注册 的账户有问题而导致无法汇款,退回汇款时所产生的金融机关手续费将由IB负担。
- 因作业不良的因素而造成报酬结算有误时,将纳入次月的IB报酬一起结算。
- 有关本条所述之IB报酬额的税务处理,依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10条(服务维护)
服务维护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维护期间将暂停一切服务,IB对此不得有异议。
第11条(个人信息的管理运用)
- 本公司经由本契约所得知之IB注册 情报,或透过代理计划所取得之交易信息,若无事先取得IB同意不可对外公开。然而若是已公开之信息及法院或警察等其他行政机关命令或搜查时除外。
- IB全面相关所收集之统计信息为可供使用及公开之信息。
- IB经由本服务相关而得知之本公司及广告业主会员的技术上、营业上、业务上等信息,不可向第三者泄漏。然而已公开之信息除外。
- 公司将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方针」适当管理IB之个人信息。
- 在本公司系统上以电子邮件连络时,除了注册 名称、电子邮件住址以外的信息不对外公开。
第12条(契约期间)
本契约之有效期间为本公司会员登录认可日起1年为期。在本契约届满日的30天前为止,若当事人双方没有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契约关系时,本契约将自动续约1年,每年如是。
第13条(IB退会)
IB可在联络我们的表格上申请退会。
第14条(取消IB资格)
本公司基于下列事由有权取消该IB之资格并终止与该IB之间的契约。
- 寄送给IB的电子邮件有3次以上无法送达等理由,经判断为无法以电子邮件连络时。
- IB在一年内没有获得任何居间活动成功报酬时。
第15条(禁止行为)
- IB禁止下列所规定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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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广告素材及链接代码
即不经过广告业主同意任意改变本公司提供之链接(含广告素材及其超链接)然改变QR代码的大小(放大或缩小)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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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的成功报酬请托
为持续获得酬金,强行要求、请求、拜托访问者交易或点击链接等,与本公司网站的介绍或广告没关系之行为,以及在网页上记载会造成访问者误解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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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行为
IB本身与第三者共谋伪装居间活动成功以获取报酬等不正当的行为,或促使跟广告目的及本公司服务宗旨无关之点击链接、下单、或注册 以不当获取成功报酬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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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邮件行为
发垃圾邮件之行为、在电子布告栏书写之宣传行为、或以其他方法及手段对第三者造成麻烦之宣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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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登已经过期之广告素材
持续刊登已经过期之广告素材或其超链接之行为。
-
同一个人或法人登录复数之IB
(然本公司特别认可之情况除外)
- 推荐客户的内容违反网站刊登内容、操作守则及操作方针之行为
- 其他所有对本公司不利益之言行
- 其他所有本公司认为不正当之行为
- IB在参与IB活动以外的活动时,亦不得从事禁止行为。
- 如果IB发现用户或其他IB违反了操作守则或有违禁行为,必须立即指出与导或诱导,以阻止该违禁行为。同时,必须向本公司报告违反操作守则者或违禁行为的内容。 IB必须是用户和其他IB的模范。
- 是否存在违禁行为由本公司判断,并且不需对IB解释其内容和依据。
- 公司有权要求我们认为可疑的IB活动提交服务器日志档。此外,为了保护本服务运行系统的安全性,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会将这些判断标准透露给IB。
第16条(保证)
- IB保证在签订本契约日之此时,没有跟暴力团体等反社会之势力有资本或资金上的牵扯,没有以任何名目提供资金或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也没有担任其干部或受雇用为其员工。
- IB保证在本契约期间届满为止,不与暴力团体等反社会之势力有资本或资金上的牵扯,不以任何名目提供资金或进行其他交易行为、也不担任其干部或受雇用为其员工。
第17条(强制终止契约及没收报酬)
- 本公司基于下列理由有权在无任何催促告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契约。
- IB未遵守本契约内所列条目时
- IB有违法行为时
- IB有行禁止行为时
- 注册 之网站名或网址相同、或电子邮件地址相同、或转帐账户、或姓名或公司名称相同、却拥有其他IB会员ID之情况被发觉时(然本公司特别认可之情况除外)
- 其他、本公司认为不适当之网站
- 根据前项记载之理由而强制终止契约时,本公司有权没收该IB之报酬、或拒绝支付报酬。
- 与已支付酬金同等金额之罚金
- 前项调查所需之交通费及人事费的费用
- 进行诉讼等法律行为之一切相关费用(含律师费)。
并有权向IB要求
第18条(联络方法)
- IB和本公司之间的联络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及IB专用管理画面来进行。此外,在契约期间IB不可拒绝接收联络电邮。
- IB与本公司之间的联络原则上以电子邮件及电话来进行。此外,在契约期间,经由本公司判断,由本公司发出的电子邮件为该网站进行业务所必须之时,IB不可拒绝接受该联络电邮。
- 本公司有权邮寄本服务营运时必须之事务联络及业务介绍等信件给IB。
第19条(停止、变更、修正、追加、削除本公司服务)
本公司有权随时停止、变更、修正、追加、削除本公司服务内容。
第20条(欲拥有IB资格必须符合下列项目)
- 没有经营下述网站
- 成人网站、有刊登成人网站的链接或成人网站的横幅广告之网站
- 上传或分享暴力或虐待内容之网站
- 上传或分享种族歧视之网站
- 其他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之网站
- 网站营运管理者及电子报的发行者必须满18岁以上
- 申请注册成为 IB时无伪造信息
- 阅读并同意遵守本契约
- 开始第啊里计划后提供给网站的数据或信息并无伪造
- 过去不曾被本公司强制取消IB资格
- 与本公司及广告业主会员可礼貌勾通
第21条(注册 ·认可)
本公司在IB注册 时基于申请时之信息认可其资格。在认可时间点及其之后,凡因IB虚伪申报或行为而引起损失、被害等事情,将由IB担负全部责任。
第22条(著作权)
IB透过网路可使用之内容,必须全部都不损害著作权。IB跟第三者间产生著作权问题时,本公司不负一切责任。
第23条(保证的限制)
本公司对本公司提供之服务、其营运、使用该服务及使用该服务后之结果,将尽最大的努力去稳定维持。然而本公司无法保证下列事项。
- 不停止本公司服務及營運時不產生問題。
- 隨時可以修復問題點。
- 本公司服務內不存在電腦病毒等破壞性構成物。
- 為防範上述問題充分提供保全方法。
第24条(责任之限定)
本契约在契约期间中途停止时,不论中止原因为何本契約在契約期間中途停止時,不論中止原因為何,不论哪一方之当事人对彼此皆不负赔偿责任。对方所蒙受的损失,即使事先有关于可能蒙受损失的警告也不负赔偿之责任。该损害包含预期利益、间接损害等一切损失。
第25条(智慧财产权及执照)
本公司提供给IB之内容、技术、全部商品形象(含横幅广告或商标等物)之相关智慧财产权,全部归提供者所有,IB在网站所规定的范围内可以使用。此外,IB事先没有获得许可前,不可以对其内容加以修正或变更
第26条(机密信息)
- 在本契约中所使用的机密信息指IB可以获取或了解的关于本契约的任何文件、图纸、想法、专门技术、程序源和资讯(包括数据),属于以下任何一项规定者。
・明确标记为「机密」、「秘密」、「Confidential」或用其他类似词汇定义,并以书面形式披露者
・披漏时指定为机密,并在披露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通知乙方者
・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公开,并在披露时适当表示为「机密」者
・第11条规定的个人信息
・在本契约中,甲方所提供的ID和相应的密码
・其他本公司尚未在网站上向公众披露的所有信息
- 下列乙方可以证明之信息,不应包含在机密信息中。
・在甲方披露之前,乙方已经知道的没有保密义务的信息
・获得信息时已经是公众所知之事实,或不应咎责于乙方之公众所知的信息,以及其他公开可获得的信息
・乙方从第三方合法获得的信息,乙方无保密义务
・乙方独立开发的信息,与甲方的信息公开无关
・甲方书面同意从机密信息中排除的信息
第27条(不可抗力)
如发生天灾、当局消极不作为、火灾、罢工、洪水、疾病、暴动或包含战争行为等情形则不在此限;因超过当事人合理管理之事由而无法履行义务时,不论哪方之当事人,对于延误履行本契约义务或无法履行义务方面,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28条(法律约束)
- 本守则及本契约之基准法为营运国家之法律。
- 与本守则及本契约有关之诉讼,依本公司营运国之法律解释,而非依照使用者所住国家之法律来解释。使用者同意在本公司跟使用者之间产生纠纷时,双方以圆满和解为目标进行协商,和解困难时,依照诉讼金额在隶属于本公司营运国之法院进行审判。
第29条(守则及条件等之改订)
本契约及条件依照本公司之判断,有权在不经过IB的同意下随时变更及改订。
(2014年09月01日)
(2019年10月01日)修订